高雄縣橋頭鄉民代表會簡介

    民國三十四年台灣光復後,政府公佈﹝台灣 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﹞,限期成立鄉鎮民代表會等機構,本鄉鄉民代表會於民國三十六年六月一日成立,迄今已歷十七屆。
    目前本鄉代表名額共十一人任期四年,會內置主席、副主席各一人,由代表互選之,設秘書一人、組員一人,處理會內日常事務。
    代表會每六個月召開定期大會一次,於每年五月、十一月分別召開,每次不得超過十二天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但每年不得多於五次,每次不得超過三天。定期會時鄉長應提出施政報告,鄉公所之各課室及所屬各機關應 各就其主管業務提出工作報告,並受代表之質詢。

   
民國七十七年本會第十三屆,會址由原橋頭村成功路55號遷至目前鄉公所二樓,原辦公室為目前主計室,原議事廳為目前的簡報室,民國七十九年遷移至現址。歷經二次遷移辦公廳舍及設備已由簡陋變為電腦化,議事設備也由原先需搬桌椅、插麥克風吹電風扇時代,改進為影音存檔、冷氣時代,不僅提供舒適的工作環境也使議事功能事半功倍。
    高雄縣橋頭鄉鄉民代表會全銜,於民國八十三年省縣自治法公布實施後,依法改為高雄縣橋頭鄉民代表會

   
本會成立至今各屆代表均能勞心勞力為地方建設、繁榮付出,為鄉民排解糾紛,不乏任內因積勞成疾而逝世者,在此不僅感念前人的努力,也期望鄉親父老能借由現代化的溝通管道提供建言,廷續前人的成果一起向共同的理想邁進。

◎代表職權

  一、議決本鄉規約
  二、議決本鄉預算
  三、議決本鄉臨時稅課
 
四、議決本鄉財產之處分
  五、議決本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
  六、議決本鄉公所提案事項
  七、審議本鄉決算報告
  八、議決本鄉民代表會提案事項
  九、接受人民請願
  十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、規章賦予之職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