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縣橋頭鄉民代表會簡介
民國三十四年台灣光復後,政府公佈﹝台灣
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﹞,限期成立鄉鎮民代表會等機構,本鄉鄉民代表會於民國三十六年六月一日成立,迄今已歷十七屆。
目前本鄉代表名額共十一人,任期四年,會內置主席、副主席各一人,由代表互選之,設秘書一人、組員一人,處理會內日常事務。
代表會每六個月召開定期大會一次,於每年五月、十一月分別召開,每次不得超過十二天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但每年不得多於五次,每次不得超過三天。定期會時鄉長應提出施政報告,鄉公所之各課室及所屬各機關應
各就其主管業務提出工作報告,並受代表之質詢。
高雄縣橋頭鄉鄉民代表會全銜,於民國八十三年省縣自治法公布實施後,依法改為高雄縣橋頭鄉民代表會。
◎代表職權
一、議決本鄉規約
二、議決本鄉預算
三、議決本鄉臨時稅課
四、議決本鄉財產之處分
五、議決本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