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縣橋頭鄉調解委員會

第三十二屆委員名

95918日修改

95717日製表

職    務 姓       名 性別 責任區域
主  席

張 進 民

全 鄉
委    員 馬 秀 雄

仕隆村

仕豐村

委  員 陳 衣 嘩

白樹村

德松村

委  員 高 福 龍

東林村

西林村

委  員 陳 一 勝

甲北村

甲南村

委  員 顏 萬 泉

頂塩村

筆秀村

中崎村

委  員 高 雪 華

芋寮村

三德村

委  員 楊 秀 足

橋南村

橋頭村

委  員 吳 梅 桃

仕和村

新莊村

 

 秘書:陳怡敦  分機:218
本鄉調解委員會

一、本鄉調解委員會是由鄉內具有法律知識的人士組成,熱心公正,負責為鄉親化解 糾紛,既
  快速又便捷。

二、服務項目:

 (一)民事糾紛案件

  1.債權、債務之清償•

  2.房地產之購建、租賃、佔用。

  3.婚姻、收養、繼承•

  4.公害賠償。

  5.商業買賣。

  6.其它有關民事事件。

 (二)刑事糾紛案件

  1.妨害風化、婚姻、家庭。

  2.妨害自由、名譽、信用及秘密。

  3.傷害、毀棄、損害。

  4.親屬間財產、犯罪。

  5.交通事故。

  6.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。

三、調解的好處

 (一)調解的效力

  1.調解經法院核定後,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、告訴或自訴。

  2.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,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

  3.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,以給付金額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為

      標的者,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。

  4.民、刑事件已繫於第一審法院者,如調解成立,經法院核定後,視為撤回起

      訴、告訴或自訴。

  5.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,經調解不成立者,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

      請,將調解事件轉請該管檢察官偵查,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。

 (二)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,不收取任何費用或任何報酬

四、聲請調解的方法:

 (一)請向本所服務台或民政課(調解委員會)索取「聲請調解書」用紙,自行

       書寫 後提出聲請。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,得攜帶印章、國民身分證到鄉

       公所服務台或調解委員會,用口頭聲請或請村里幹事代為書寫聲請書。    

 (二)調解事件,如得兩造當事人同意,可由調解委員一人獨任調解,當事 人並

       得推舉村里長、民意代表或親友一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。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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