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縣橋頭鄉調解委員會
第三十二屆委員名冊
95年9月18日修改
95年7月17日製表
| 職 務 | 姓 名 | 性別 | 責任區域 |
| 主 席 |
張 進 民 |
男 | 全 鄉 |
| 委 員 | 馬 秀 雄 | 男 |
仕隆村 仕豐村 |
| 委 員 | 陳 衣 嘩 | 男 |
白樹村 德松村 |
| 委 員 | 高 福 龍 | 男 |
東林村 西林村 |
| 委 員 | 陳 一 勝 | 男 |
甲北村 甲南村 |
| 委 員 | 顏 萬 泉 | 男 |
頂塩村 筆秀村 中崎村 |
| 委 員 | 高 雪 華 | 女 |
芋寮村 三德村 |
| 委 員 | 楊 秀 足 | 女 |
橋南村 橋頭村 |
| 委 員 | 吳 梅 桃 | 女 |
仕和村 新莊村 |
秘書:陳怡敦 分機:218
本鄉調解委員會
一、本鄉調解委員會是由鄉內具有法律知識的人士組成,熱心公正,負責為鄉親化解
糾紛,既
快速又便捷。
二、服務項目:
(一)民事糾紛案件
1.債權、債務之清償•
2.房地產之購建、租賃、佔用。
3.婚姻、收養、繼承•
4.公害賠償。
5.商業買賣。
6.其它有關民事事件。
(二)刑事糾紛案件
1.妨害風化、婚姻、家庭。
2.妨害自由、名譽、信用及秘密。
3.傷害、毀棄、損害。
4.親屬間財產、犯罪。
5.交通事故。
6.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。
三、調解的好處
(一)調解的效力
1.調解經法院核定後,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、告訴或自訴。
2.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,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
3.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,以給付金額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為
標的者,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。
4.民、刑事件已繫於第一審法院者,如調解成立,經法院核定後,視為撤回起
訴、告訴或自訴。
5.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,經調解不成立者,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
請,將調解事件轉請該管檢察官偵查,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。
(二)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,不收取任何費用或任何報酬。
四、聲請調解的方法:
(一)請向本所服務台或民政課(調解委員會)索取「聲請調解書」用紙,自行
書寫 後提出聲請。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,得攜帶印章、國民身分證到鄉
公所服務台或調解委員會,用口頭聲請或請村里幹事代為書寫聲請書。
(二)調解事件,如得兩造當事人同意,可由調解委員一人獨任調解,當事 人並
得推舉村里長、民意代表或親友一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