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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,承區長之命,襄助處理鄉政。置秘書一人,受主任秘書之指揮、監督掌理法制、機要、動員、協調、核稿等事宜。文書、庶務、印信、檔案、法制、研考、國家賠償、便民服務及不屬於各單位事項由主任秘書承區長之命,指定人員辦理,並指揮監督之。